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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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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採取「主旨」「說明」「辦法」 (或建議) 三段式加以活用。 三、公文文字儘量改用語體文,加註標點符號,並採條例式。 四、公文內容應簡明扼要,語氣要肯定,用詞要堅定。 五、一般公文一律用「函」或「書函」行文。 六、儘量利用電話紀錄方式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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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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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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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下列事項。 一、公文製作要符合「簡、淺、明、確」的要求。 二、公文結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