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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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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記表登記後,應將乙表按單位收發文號放入文盒中,並將甲、丙表附予來文上送請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收回。 三、各單位移文或送會時,單位收發員應於甲、乙、丙三表「承辦員」欄之次一行,填明移往送會單位之名稱,並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甲、丙表隨文移送,經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簽收後收回。 四、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按一般程序使用公文表登記。 五、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於原承辦員之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後由「承辦員」簽名,並於甲表考欄內,註明提辦或重辦日期後按規定手續送承辦員辦理。 六、存查案件,應於甲表之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予「處理內容」欄內註一「存」字送檔案人員,點收歸檔。 七、先行復知文件,按照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1. 收發人員應詳細點收來文,並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2. 在完成公文登記後,應將乙表按照單位收發文號的順序放入文盒中,並將甲表和丙表附在來文上交給承辦員,承辦員在甲表上簽收後才可以收回甲表和丙表。 3. 在移文或送會時,收發員應在甲、乙、丙三表的「承辦員」欄下一行填寫移往或送會單位的名稱,同時在同行左邊註明移交日期,然後將甲表和丙表隨文移送,等受移或受會單位在甲表上簽收後再收回甲表和丙表。 4. 創稿文件視同來文,仍需按照一般程序在公文表上登記。 5. 對於存後提辦或移回重辦的文件,應檢出原公文登記表,在原承辦員的次一行填入重交日期,並由該承辦員簽名,然後根據規定的程序送交給承辦員處理。 6. 對於存查案件,應在甲表的結案日期欄內註明存查日期,並在「處理內容」欄內註明「存」字,然後送檔案人員點收並歸檔。 7. 對於先行復知文件,應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辦理。 以上內容是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進行解釋。依據我的資料,目前並沒有找到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 同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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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規定:「課、室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發人員點收清楚來文後,在甲表或送件簿上簽收。 二、公文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