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規定如下: 一、凡文件封套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者,作密件論。 二、收到秘密文件,應於密件收文簿上,編號登記,原封送分局長拆閱。三、密件稿由承辦人員親送核判。 四、密件由承辦員親自監視,俟繕寫 (打印) 完畢, (文字較少者宜由承辦人自繕) ,由承辦人校對,送印、密封後交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收回密存,並依規定程序歸檔。至繕寫 (打印) 時所有廢紙及油印臘紙,亦應由承辦人員負責收回銷燬。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36條的機密文件處理規定,有以下幾點: 1. 凡文件封套上有分局長親啟及機密字樣的,被視為密件。 2. 收到密件時,應在密件收文簿上登記編號,然後直接送給分局長拆閱。 3. 承辦人員負責親自送核判密件稿。 4. 在承辦人員監視下,待繕寫(打印)完成後,由承辦人員校對,然後送給收發人員登記發文,原稿則被保留為密件存檔。同時,所有废纸和油印垃圾也應由承辦人員收回销毁。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正確的文件處理程序如上述所述,以確保機密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最近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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