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事項。 四、關於公文繕校事項。 五、關於會議召集與會堂佈置事項 (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 六、關於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七、關於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八、關於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九、關於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十、關於工友 (技工、司機) 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十二、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十三、關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十四、關於公有房舍 (倉庫、職員宿舍) 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十五、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六、關於民防業務事項。 十七、關於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第9條規定了第六課(局長下設的一個單位)課長的職責與事項。根據這條規定,第六課課長承分局長之命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辦理以下事項: 1. 印信典守事項 2. 文書總收發及議事紀錄事項 3. 檔案管理事項 4. 公文繕校事項 5. 會議召集與會堂佈置事項(包括慶典集會佈置) 6. 公用物品之請購、採辦、保管、出納事項 7. 公有財產之登記、保管、養護事項 8. 車輛管理及油料保管、領發事項 9. 員工實物配給申請與發給事項 10. 工友(技工、司機)之分配、調度、管理及考勤事項 11. 勞工保險之辦理事項 12. 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13. 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保管、登記事項 14. 公有房舍(倉庫、職員宿舍)之管理、修繕、分配及環境衛生之整理與災害處理事項 15. 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16. 民防業務事項 17. 不屬於其他課室及對外連絡事項與分局長臨時交辦事項 這條規定確定了第六課課長在分局內的職責和權限範圍。根據《地方分局組織辦法》、《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等相關法規,分局在局長的統領之下,設立課室負責不同領域的工作。課長作為課室的主管,負責綜理課務並督率所屬人員執行各項事務。在這個例子中,第六課的課長必須處理和監督執行上述列出的十七項事項。 最新的資料來源可參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行政院公告),並且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經濟部、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以及新竹分局的相關內部法規、規章制度和指引文件,以瞭解詳細的實施細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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