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歲入出概算、預算、分配預算及決算書類之編製。 二、歲入出預算追加(減)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依法流用之辦理事項,動支第一、二預備金預算及歲出應付款保留之申請事項。 四、歲入出預算資料之蒐集分析。 五、會計傳票之編製、會計帳薄之記載,會計報告編製及保管事項。 六、收支憑證之審核、保管及送審。 七、財物上增進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八、服務費收入之稽核及財產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採購案件之監辦事項。 十、統計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一、國有財產及物品管理之監督事項。 十二、本所計畫及預算執行績效之編審。 十三、本所現金及財務出納保管之檢查事項。 十四、本所業務收支與資本支出計畫之執行進度及經費配合之審核事項。 十五、會計人員之編制、任免、遷調、考績(核)、獎懲及訓練等擬辦事項。 十六、會計人員之職務歸系擬議事項。 十七、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