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綜核文稿。 二、機密文件之分文處理及重要事務行政之研議。 三、印信之使用及保管。 四、公文之收發、分辦、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 五、所務會議之紀錄及決議案之處理。 六、辦理採購、財產管理、物品管理及出納管理。 七、辦公處所之維修、安全管理及環境衛生之維護。 八、工友之管理。 九、車輛之調派使用、油料管理及保養修理。 十、會議場所之佈置、服務及管理。 十一、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之行政事務。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