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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 二、職務歸系擬議。 三、公務人員之任免遷調案件之擬辦。 四、銓審、動態及薪案件之擬辦。 五、考核、考績(考成)及獎懲案件之擬辦。 六、退休(資遣)撫卹案件之擬辦。 七、訓練進修之擬辦。 八、出國案件之擬辦。 九、職員差假勤惰管理。 十、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案件之擬辦。 十一、待遇福利及各項補助案件之擬辦。 十二、人事業務研究發展之擬議。 十三、育樂活動之規劃擬議及舉辦事項。 十四、經管財物人員保證書之擬議事項。 十五、職名章之核發事項。 十六、職員證、服務證明及離職證明之擬辦。 十七、人事統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十八、人事年度工作計畫成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九、人事資料建立登記管理及移轉事項。 二十、其他有關人事及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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