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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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