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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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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秘書室,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49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所涉及的財物(包括書面記錄和庫儲現品)進行清點並交代清楚,或者按照借用財物單據歸還給秘書室,同時索回原借條以明確責任,如果有財物短少或手續不齊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將追究保管人的責任並要求賠償,如果情節嚴重,則依法辦理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最近修訂日期為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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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保)管財物(含書面記載與庫儲現品)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