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6條的規定,當各單位在處理事務時,若各科意見有不同,則由該單位的主管決定。如果這涉及到其他單位的職掌,則應該會商辦理。若各單位的意見不同,則需要局長或副局長審核核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