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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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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6條的規定,當各單位在處理事務時,若各科意見有不同,則由該單位的主管決定。如果這涉及到其他單位的職掌,則應該會商辦理。若各單位的意見不同,則需要局長或副局長審核核定。 參考資料: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56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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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56 條規定:「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