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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處理事務,各科意見不同時,由單位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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