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二、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三、公務機密維護暨處理洩密案件。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五、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六、本室政風人員之職務歸系、任免、遷調及考核之擬議事項。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提供的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3條規定了政風室主任的職責。根據這條規定,政風室主任的主要職責包括以下幾項: 1. 預防、發掘和處理員工貪瀆和不法行為的舉報事項。 2. 維護機關設施的安全,並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3. 維護公務機密,處理洩密案件。 4. 負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項。 5. 提出關於政風改革的建議事項。 6. 處理政風人員的職務歸屬、任免、調動和考核事項。 7. 處理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標準檢驗局相關法令,政風室主任的職責是確保機關內的風紀、廉潔和公正。參照政風機構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政風室主任應根據機關長官的指示,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受到上級政風機構的指揮監督。同時,政風室主任應遵守公務員相關法令的規定,包括公務員服務法、刑法和貪污治罪條例等。此外,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獎懲及發展潛能等因素在政風室主任的任用、管理和考核過程中應該納入考量。 這些資料可以作為瞭解政風室主任職責的參考,並提供了相關法令和規定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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