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主管對屬員之平時生活素行,應嚴密查察,加強考核,並將所得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入考核手冊,密送人事室登記。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8條,該分局主管對屬員的平時生活素行有嚴格的查察和加強考核的責任。他們應將所得的品德生活優(劣)資料登記到考核手冊中,並將該手冊機密送交給人事室登記。這表示該分局主管對屬員的品德生活進行評估和監督,並在考核過程中紀錄相關資料以作為參考。在該法條中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因此有關具體執行細則的資料是要在該機構內部的相關文檔或制度中找到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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