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4 條的規定,該分局的公文收發分為總收發和單位收發。在收發公文時,使用公文管理系統來處理,總收文需登錄分辦後,並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需要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和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範例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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