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收發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經點收清楚來文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收件選項點收確認。 二、單位移文或送會時,應於送件選項輸入移往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日期時間。 三、創稿文件,於創稿選項下登錄新增後,依規定程序列管。 四、存後提辦及先行復知文件,依創稿文件處理程序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對單位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應注意的事項進行了規定: 1. 在接收外來文件後,應在公文管理系統中確認接收該文件。 2. 在進行移文或送會時,應在送件選項中輸入文件的移往或送會單位,並註明移文的日期和時間。 3. 創建文件時,應在創稿選項中登錄新增文件,並按照相關程序進行管理。 4. 對於存後提辦和先行復知文件,應按照創稿文件的處理程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相關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