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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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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快遞、電傳、電子郵件等方法寄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了發文人員在發送公文時應該完成的程序,包括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等。根據公文的性質和緊急程度,可以選擇使用普通郵件、限時專送、掛號郵件、快遞、電傳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進行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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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規定:「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繕校、用印、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分別以普通、限時專送、掛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