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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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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最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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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8條,公文處理時限可以分為不同類型,具體如下: 1. 最速件:公文在到件後立即處理。 2. 速件:公文不超過三天完成處理。 3. 普通件:公文不超過六天完成處理。 4. 人民申請案件:除了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外,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的案件,其處理時限可以另行訂定,其他情況仍然以最速件處理。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檢驗局 2002年3月18日修正公告。 範例:並無特定範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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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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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