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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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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規定,機密文件的處理應該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的保密相關規定以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進行。具體來說,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機密文件的管理、處理和保護應該符合相關保密規定,以確保機密性不被洩漏。文書處理手冊則提供了對於保密文件的管理和處理的具體指引,包括對於機密文件的存儲、存取、傳輸和銷毀等相關程序的規定。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所提及的機密文件的處理,應該參考上述的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進行。

  •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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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規定:「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