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依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規定,機密文件的處理應該依據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的保密相關規定以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進行。具體來說,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機密文件的管理、處理和保護應該符合相關保密規定,以確保機密性不被洩漏。文書處理手冊則提供了對於保密文件的管理和處理的具體指引,包括對於機密文件的存儲、存取、傳輸和銷毀等相關程序的規定。因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2條所提及的機密文件的處理,應該參考上述的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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