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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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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4 條,款項的收支必須由會計室進行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然後提交給分局長核定後交給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必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並由秘書室的出納人員在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的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這些文件需要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回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該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現金庫存。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458780&ctNode=758&mp=1)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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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4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