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4 條,款項的收支必須由會計室進行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然後提交給分局長核定後交給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必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並由秘書室的出納人員在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的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這些文件需要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回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該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現金庫存。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458780&ctNode=758&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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