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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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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員工薪津的發放程序如下: 1. 秘書室出納人員根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製薪津清冊。 2. 送人事室核對職員的薪津清冊。 3. 送秘書室核對工友的薪津清冊。 4. 薪津清冊分別送會計室進行審核。 5. 分局長核定薪津清冊後,交由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 6. 秘書室出納人員將傳票或付款憑單轉發相關單位。 7. 同時,需要扣繳合法的稅捐。 範例:例如,當某位員工有薪水調整時,秘書室的出納人員將其薪津調整信息填入異動通知單中,並編製薪津清冊。接著,人事室和秘書室分別核對職員和工友的薪津清冊。然後,這些薪津清冊被送到會計室,進行審核。最後,分局長核定後,會計室編製相應的傳票或付款憑單,並由秘書室的出納人員轉發出去,同時需要扣除相應的稅款。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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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規定:「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