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由秘書室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如有差額,應在對帳單內詳細註明原因,至與財政部支付處對帳單,由會計室負責核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了所有銀行往來對帳單的核對程序。根據該條款,秘書室的出納人員負責核對對帳單,並且如果有差額,應在對帳單上詳細註明原因。對帳單則需要由會計室負責核對與財政部支付處的對帳單。 此條款的參考資料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6條,該條款有關銀行往來對帳單的核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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