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收支款項,依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陳上級機關查核。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7條,每月的收支款項應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規定,由會計室編製會計報告,並提交上級機關進行查核。 參考資料:標準會計制度第三號(簡稱SAS3)「應收應付款項處理準則」。根據該準則,機關應依照會計制度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記錄和處理應收和應付款項。會計報告是根據這些記錄和處理進行編製的,以便進行查核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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