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的規定,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秘書室核發。這條法規的依據可以是「行政院標準行政程序法」,該法規明確了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應該遵守的程序與規範。例如,根據行政院標準行政程序法第2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最終決定前,應該先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依法進行審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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