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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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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38條的規定,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至秘書室核發。這條法規的依據可以是「行政院標準行政程序法」,該法規明確了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應該遵守的程序與規範。例如,根據行政院標準行政程序法第2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最終決定前,應該先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研究,並依法進行審議。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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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規定:「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