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請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根據該法規,各單位辦公所在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時,應填具請購(修)單,將其送往秘書室進行查價。對於除零星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還應將請購(修)單送至會計室,由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再送至分局長進行批示。這些步驟的執行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根據此法條,分局內的部門在需要購買或修繕一些未預備的財物時,必須先填寫請購(修)單,然後送至秘書室進行查價。對於一些零星的案件,只需進行查價即可。而對於其他案件,除了查價之外,還需將請購(修)單送至會計室,由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再送至分局長進行批示。所有的程序都必須遵循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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