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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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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的规定,当财务和物资管理人员移交或一般员工离职时,应当清点和交代所管理的财务和物资清单,或者按照借用财物单据进行归还,同时取回原始借用条以明确责任。如果发现短缺或手续不完整,除了不发放离职证明之外,还将追究责任,并根据法律进行赔偿处理。 範例:假设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的适用范围内,有一名财务和物资管理人员离职时,应按照规定清点和交代所管理的财务和物资清单,并返还所有借用的财物单据。如果发现有物资短缺或手续不完整,该管理人员将不被发放离职证明,并被要求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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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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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規定:「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