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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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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審理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10條,課長的職責和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審理及管理事項:負責處理各種報驗發證業務的執行、審核和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負責核辦並追蹤管理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的案件。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負責核發各種證書所需的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物品的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負責核發檢驗商品的各種證書,以及不合格通知書、單照和證書的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負責調查處理檢驗不合格案件和違規案件。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負責核計各種規費和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負責出口商品港口的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負責核辦應施檢驗商品的廠商印鑑卡,以及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和UL標籤查驗證明書的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負責各種標識的領取、管理、分配、使用和統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負責檢驗制度和檢驗行政的研究、改進和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負責撰寫、收發、登記事務等本課主管的工作計畫、報告、表報和文稿。 十二、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負責提供標準資料,提供消費者服務,進行業者意見調查和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負責處理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 根據參考法條的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縣市政府主管事項包括水污染防治的監測和檢驗,並且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3條也明確規定了相關科室的職責,其中水質保護科負責水污染等事項。 參考資料: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方網站,http://www.bsmi.gov.tw/wSite/lp?ctNode=4744&mp=1&idPath=4676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相關法規,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3509946&ctNode=4677&mp=2 3.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48

  • 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規費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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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規定:「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審理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