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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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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應依密件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了本分局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應注意的事項。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這意味著當收發人員接收到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公文時,需要在確認收到款項或發給收據後,再進行後續的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如果來文封套上沒有註明為密件,但在拆封後才發現是密件,則應依照密件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即使來文的封套上並沒有標明為密件,但一旦在拆封後發現是密件,收發人員需要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馬來西亞標的檢驗局網站-文件交付與收據 https://www.sirim-qas.com.my/wp-content/uploads/2019/01/Notes-on-Document-Delivery-Recept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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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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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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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規定:「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