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5 條規定了本分局的公文收發管理方式。 根據此條,公文收發分為總收發和單位收發兩種方式。使用公文管理系統進行列管,總收文登錄後,需要印製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進行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在公文上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以供稽催人員查考和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文的有效管理和追蹤,以確保公文的及時處理和文件的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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