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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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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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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所提到的公文處理時限,可以得知以下幾點: 1. 最速件:最速件的處理時間是隨到隨辦,即收到後立即處理完畢,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2. 速件:速件的處理時間不應超過三天。 3. 普通件:普通件的處理時間不應超過六天。 4. 人民申請案件:對於人民申請的案件,除了技術性或專業性的案件外,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的案件,其處理時限可以另行訂定,但其他情況下仍應以最速件的處理時間為準。 參考資料: 依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官方網站上的《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臺中區檢驗所辦公室核定)中的第29條細則所提到的公文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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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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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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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