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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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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規定,款項的收支應由會計室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這些傳票或付款憑單經局長核定後,會送給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然後秘書室的出納人員會在該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 "付訖" 的印戳,並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這些文件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還給會計室登帳。會計室則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更知第35條。 劉璟萱,會計與稅理實務,知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 債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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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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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規定:「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