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規定,款項的收支應由會計室審核憑證,並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這些傳票或付款憑單經局長核定後,會送給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當債權人領款時,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然後秘書室的出納人員會在該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 "付訖" 的印戳,並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這些文件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還給會計室登帳。會計室則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更知第35條。 劉璟萱,會計與稅理實務,知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