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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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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對後,再送會計室分別審核,陳分局長核定後,交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送秘書室出納人員轉發,並扣繳法定稅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員工薪津的發放程序如下: 1. 秘書室的出納人員根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薪津清冊。 2. 職員的薪津清冊送至人事室進行核對。 3. 工友的薪津清冊送至秘書室進行核對。 4. 核對完成後,薪津清冊分別送至會計室進行審核。 5. 審核通過後,薪津清冊交至分局長核定。 6. 分局長核定後,薪津清冊送至會計室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 7. 出納人員在轉發薪津之前,需扣繳相應的法定稅捐。 根據資料,該法規並未提及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舉出相關範例,但根據法規的程序,可知該條規定了薪津發放的流程,並涉及到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和出納人員等部門的相關職責和審核程序。

  • 名詞
  • 核定名詞
  • 傳票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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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規定:「員工薪津由秘書室出納人員,依據員工異動通知單編造清冊,職員送人事室,工友送秘書室核對後,再送會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