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9條的規定,本分局各單位在領用物品時,領用人應填寫領物(料)單,並經各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秘書室核發。這表示領用物品的程序必須經過核章才能被認可。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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