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0條,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的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了零星案件外,還應該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然後送分局長批示。在辦理這些事項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 (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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