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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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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後送分局長批示,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0條,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的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了零星案件外,還應該會會計室加註預算科目,然後送分局長批示。在辦理這些事項時,應遵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政府採購法 相關規定 (最新版本)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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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規定:「各單位辦公所需要未預備之財、物或修繕,應填具請購(修)單,送秘書室查價、除零星案件外應會會計室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