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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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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秘書室招商修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2條,各單位借用或領用的財物,包括財產和非消耗品,如果發生故障或損壞,經各單位主管確認需要修理的情況,應填寫「請修單」並送交秘書室進行委託修理。這條規定確定了修理財物的程序和負責機關。 一個與此條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某部門借用了一台電腦,在使用過程中發現故障,經負責人確認需要修理後,就會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2條的規定,填寫請修單並交給秘書室安排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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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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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規定:「各單位所借(領)用之財物,(含財產與非消耗品)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各單位主管認定確需修理者,應由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