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4條,當各單位借得或領取的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超過報廢年限時,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聯繫秘書室和會計室進行報廢手續。這個條文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因為我們的資料庫中沒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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