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第46條,當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有以下規定: 1. 應將經管財物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經管者,索回原借條,以明責任。 2. 如果發現有短少或手續不全的情況,除了不發給離職證明外,還要追究保責賠償責任。 3. 如果情節特別嚴重,則依法辦理相應處罰。 根據參考資料,依據臺灣區反貪污財產處理委員會(簡稱財產處理委員會)所提供的"法務部移送處理懲治貪污財產案件 作業手冊"上第12章 "移送期限及程序"之第五節 "將充公財物移送公司或機關時之程序"可知,當公務員辭職或退休、遭受處分辭職或退休、設立移交時,都應進行財物交接或回收。財物交接時,應進行記錄及列冊,以明責任。如果發現短缺或手續不全,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後續處理。 參考資料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中分局辦事細則 參考資料2:法務部移送處理懲治貪污財產案件 作業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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