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印戳及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檢驗資料、證書等之保管事項。 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 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0條,置課長一人並掌理以下事項: 1. 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的推行和管理事項。 2. 辦理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的核辦和追蹤管理事項。 3. 管理核發各類證書使用的鋼印、印戳、鉛封機、樣章等事項。 4. 管理檢驗商品核發的各項證書、不合格通知書以及檢驗資料、證書等的保管事項。 5. 核收和催繳各類規費的事項。 6. 核辦應施檢驗商品的廠商印鑑卡,核發輸出品產地證明書。 7. 領取、管理、分配和使用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的統計事項。 8. 送達違規案件處分書和罰款催繳的事項。 9. 研究、改進和提出檢驗制度、檢驗行政的建議事項。 10. 提供標準資料,提供消費者服務,進行業者意見調查和聯繫溝通等事項。 11. 負責制定本課主管的工作計劃、報告、表報和文稿,並處理收發登記事項。 12. 處理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 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0條之規定,課長負責管理報驗發證業務以及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的核辦和追蹤管理。此外,課長也負責核發各類證書的鋼印、印戳、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以及保管檢驗商品核發的證書、不合格通知書和檢驗資料等。課長還負責收取和催繳各類規費,核辦應施檢驗商品的廠商印鑑卡和輸出品產地證明書,管理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的領取、分配和使用統計。此外,課長負責送達違規案件處分書和罰款催繳,並提供標準資料、消費者服務以及業者意見調查和聯繫溝通等。課長也需要負責制定工作計劃、報告、表報和文稿,並處理收發登記事項。最後,課長還要處理其他臨時交辦的事項。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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