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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印戳及鉛封機、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檢驗資料、證書等之保管事項。 五、各類規費之核收、催繳事項。 六、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之核發。 七、各類標識、檢定合格單、鉛塊(餅)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統計事項。 八、違規案件處分書之送達及罰款催繳事項。 九、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晝、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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