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5條規定了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的必要性,並且可以在重要港口或地點設置辦事處或工作站。這些辦事處和工作站的綜理業務主管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並且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所需人員則可以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例如,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5條的規定,該分局可以在重要港口或地點設立辦事處或工作站。一個可能的例子是,在台南分局負責的地區,如果斗六和嘉義地區的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和度政業務需要,分局可以在斗六和嘉義設立辦事處,以便更好地執行相關任務。這些辦事處或工作站將由指派的綜理業務主管負責確保相應的報驗發證、檢驗和度政等事項的執行。這些辦事處或工作站的人員則可以從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以確保達到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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