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16條規定,本分局職員應恪遵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法令規定。在執行工作時,分局職員必須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確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該條款的精神在於強調職員的法律遵從義務,並要求他們在工作中遵守相關法規,以保障工作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公務員服務法、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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