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收發人員除注意例行簽收、拆封、編號外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凡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公文,應即送出納在來文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行分辦。 二、如來文封套上未註明密件,拆封後始發覺為密件者,仍依密件處理。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本分局的收發人員在處理文件時需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果文件附有現金、支票、匯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應該先送交給出納處,在來文上註明或發給收據後再進行分辦。 二、如果文件的封套上沒有註明為密件,但在拆封後才發現其為密件,就要按照密件的處理方式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26條》,http://www.tnbpd.gov.tw/upfiles/139399623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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