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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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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機密文件的處理應依照行政院的「文書處理手冊」中的規定以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這意味著機密文件的處理必須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和程序,以確保資料的機密性被適當地保護。具體的處理方式和保密措施可以參考行政院的文書處理手冊和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相關內容。 相關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文處理標準作業手冊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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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規定:「機密文件處理應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文書保密及「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