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所借(領)之財物,已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物減損單」洽秘書室及會計室依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第 44 條規定,在借(領)的財物因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逾報廢年限的情況下,應填寫"財物減損單",並按照規定程序向秘書室和會計室申請報廢。這表示如果財物損壞到無法繼續使用的狀態,且無法修理以恢復價值,且報廢年限已到,單位應填寫相應的文件,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報廢手續。 參考資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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