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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二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化工類產品檢驗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化工類產品檢驗及技術服務事項。 三、化工類產品委託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事項。 四、配合總局執行化工類產品檢驗與品質保證等國際合作有關業務。 五、化工類產品驗證標誌之推行事項。 六、化工類產品正字標記品管評鑑及產品檢驗等工作相關事項。 七、本課主管業務之檢驗法規、作業程序、標準、訓練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蒐集與建議事項。 八、本分局品保、正字標記綜合業務等事項之執行及相關業務諮詢服務。 九、檢驗(試驗)儀器、藥品、器材之籌劃與管理維護等事項。 十、本課主管業務之疑義,免驗查詢等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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