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六課置課長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受理各類報驗發證業務之推行及管理事項。 二、應施檢驗商品申請免驗案件之核辦及追蹤管理事項。 三、核發各類證書使用之鋼印、驗對驗訖章、取樣章等管理事項。 四、檢驗商品核發各項證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單照、證書之保管事項。 五、檢驗不合格案及違規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六、各類規費之核計、催繳事項。 七、出口商品港口驗對事項。 八、應施檢驗商品之廠商印鑑卡之核辦、輸出品產地證明書及 UL 標籤查驗證明書之核發。 九、各類標識之領取、管理分配與使用及設計事項。 十、檢驗制度、檢驗行政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十一、本課主管之工作計畫、報告、表報、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二、配合總局辦理法人團體代施檢驗行政業務。 十三、報驗業者申請委託代理報驗資格審核及資料之管理事項。 十四、檢正快訊之編輯。 十五、報驗發證之查詢事項。 十六、標準資料之提供、消費者服務與業者意見調查及聯繫溝通等事項。 十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