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其掌理事項如下: 一、人事規章及人事興革之研究、策劃、建議事項。 二、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分層負責之研擬事項。 三、本分局職員任免、遷調及職務歸系之擬辦事項。 四、本分局職員考試、銓審、動態、試用及留職停薪之擬辦事項。 五、本分局職員考績(平時考核)、獎懲之擬辦事項。 六、退休(資遣)、撫卹、訓練、進修、實習及出國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勤惰、差勤管理事項。 八、值日人員之編排及變更辦公時間之擬議事項。 九、待遇、福利、保險、文康活動暨各項慶典之擬辦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人事證明書、職員錄等事項。 十一、本室人事人員之任免、獎懲、考績之擬議事項。 十二、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文稿之撰擬、收發登記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