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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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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刷)到(退)不得遲到早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规定,本分局職員在辦公時應遵守指定的工作時間,並且必須親自簽到(刷卡)和簽退,不得遲到或早退。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職員按時到達並離開,以確保辦公時間的正常運作。如果有遲到或早退的情況,職員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紀律處分。例如,如果一位職員遲到或早退了,可以根據此規定對其進行懲戒處分,如扣除工資、降級或其他紀律處分。此規定的目的是保護辦公室的正常運作和職員的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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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本分局職員應依照規定時間辦公,並須親自簽(刷)到(退)不得遲到早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