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應遵照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各項文書。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本分局處理公文人員在處理各項文書時,應遵照行政院的「文書處理手冊」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分局的公文處理程序和要求應參照行政院的規範,以確保文書處理的正確性和合法性。具體的規定和範例可參照最新的行政院的「文書處理手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