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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分局公文收發,區分為總收發及單位收發二種。
  2. 公文收發,使用公文管理系統列管,總收文登錄分辦後,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及歸檔辦結日期,供稽催人員查考及歸檔存查銷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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