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5條的規定,本分局的公文收發分為總收發和單位收發兩種。公文收發需使用公文管理系統進行列管,總收文後需進行分辦,列印公文分辦單由單位收發人員簽收確認,發文人員應註記發文和歸檔辦結日期,以供稽催人員查考和歸檔存查銷號等用途。 參考資料範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5條所述的公文收發程序可參考相關法規和內部規章,例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文管理制度、公文分發單填寫指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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