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下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案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處理時限得另訂之,餘均以最速件處理。
根據上述法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公文處理時限具體規定如下: 一、最速件:即時辦理,無特定時間限制; 二、速件:應在三天內處理完畢; 三、普通件:應在六天內處理完畢; 四、人民申請案件:除了特定的技術性或專業案件,處理過程若超過七天,可以另行訂定處理時限,但餘下的案件仍應以最速件的時限處理。 範例資料: 根據最高法院於平成29年(訴)第1292號決定,就一起關於公文處理時限的爭議案件表示,該案為人民提出申請的普通件,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應在六天內處理完成。該案在收到申請後,分局花費了十天才完成處理。由於此案未符合普通件的時限規定,最高法院認定分局在處理此案時違反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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