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承辦之文件,若案情複雜,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而不能於前條規定時限內辦出者,得按左列展期之規定辦理: 一、展期天數七日以內者,由單位主管核定。 二、展期天數逾七日者,由分局長核定。 三、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者,應先協調函知來文單位。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0條,各單位承辦之文件如果案情複雜,必須經詳細審核磋商或查考複雜之前案,以及來文定有答復之期限,不能在前條規定的時限內處理的話,可以依以下展期的規定進行處理: 1.展期天數在七日以內的,可以由單位主管核定。 2.展期天數超過七日的,則需要由分局長核定。 3.如果來文定有答復期限,因故不能按期辦出的話,應該先協調發函通知來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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