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陳分局長核定送秘書室出納人員收支登帳,債權人領款時,應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之印章,並由秘書室出納人員在上項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之印戳後,填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併送還會計室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庫存現金。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35條,該條款規定款項的收支需要由會計室進行審核憑證、編製傳票或付款憑單,然後經分局長的核定後送交秘書室的出納人員進行收支登帳。債權人在領款時,必須在傳票或付款憑單上加蓋與原始憑證相同的印章,并且由秘書室的出納人員在該傳票或付款憑單內加蓋“付訖”的印戳后,填寫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原始憑證一起送回會計室進行登帳。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對庫存現金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wSite/mp?m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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