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機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並且要經過各單位主管審核章後,再送秘書室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物品領用的程序化和審核的過程。 範例參考:可以是一個實際的領用物品的情境,例如一位員工需要領用一批文件,那麼他就需要填寫領物(料)單,然後提交給部門主管進行審核,最後秘書室核發相應的文件。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的文件或公告,以確認該辦事細則的正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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