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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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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機章後送秘書室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各單位領用物品時,領用人需要填寫領物(料)單,並且要經過各單位主管審核章後,再送秘書室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物品領用的程序化和審核的過程。 範例參考:可以是一個實際的領用物品的情境,例如一位員工需要領用一批文件,那麼他就需要填寫領物(料)單,然後提交給部門主管進行審核,最後秘書室核發相應的文件。參考資料可以是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的文件或公告,以確認該辦事細則的正確內容。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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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規定:「本分局各單位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料)單,經各單位主管機核章後送秘書室核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